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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铁岭县管理员 成文日期:
标  题: 铁岭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2-04

铁岭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铁岭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抓落实的原则,持续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整治范围为铁岭县辖区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以及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专项整治内容

1.无证、越界等违法开采、销售矿产资源的;

2.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进行开采的;

3.未按规定及时编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未完成年度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任务、未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及矿山关闭后未按规定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

4.矿山企业及个人违法开采、生产、洗砂制砂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

6. 未采取自上而下分台阶式开采的;

7.事故应急预案未进行备案、未落实组织演练的;

8.矿山周边安全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9.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及洗砂制砂的。

三、时间安排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按照边清查、边制止、边查处、边建档的工作原则,同步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1.县纪委监委: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理,为综合整治行动提供纪律保障。

2.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司法要求对涉案矿产品的价格及价值进行认证并出具报告。

3.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市、区、县电力部门,对县政府已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其他违法开采、生产的矿山企业及个人、违法洗砂制砂企业及个人作停止电力供应处理,并做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县公安局:负责对违法开采、盗采等行为的现场车辆、设备、人员等进行有效制止,对涉黑涉恶和违法开采、盗采矿产品价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予以刑事立案;

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县域内矿山进行全面清查,建立一矿一档;对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进行实际勘测,对照开发利用方案核实实际开发利用情况以及矿山的实际关闭情况;核查生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年度恢复治理任务、恢复治理基金的计提等情况,督促关闭矿山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查处违法开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涉刑案件的处理。

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生产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理。

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已关闭的矿山企业,其他存在违法开采、生产的矿山企业及个人,违法洗砂制砂企业及个人,依法予以吊销证照,对无证照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

8.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对已关闭的矿山企业,配合其他相关县直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同时严禁企业造成扬尘污染;对已保留的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运营期间的环境监察,保障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并正常使用;按照环保要求加强对矿山企业物料存放监管,必须采取挡风抑尘墙、防尘网、封闭料仓等形式,防治扬尘污染;对新设立的矿山企业,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新设立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污染防治等要求。强化源头管理,严把矿山新建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批准;对因违法开采、违法洗砂制砂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予以处理。

9.县林业局:负责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取得林业砍伐和征占用手续,对因违法开采、盗采、违法洗砂制砂等行为造成林木毁坏和林地种植条件毁坏等案件予以处理。

10.水利局:负责对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进行排查,对占用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及洗砂制砂等案件进行处理。

11.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已关闭矿山企业、违法开采生产的矿山企业及个人、违法洗砂制砂企业及个人停止电力供应;对县政府已关闭的矿山企业,以各种理由申请复电的,不予办理;对私自接电、窃电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负责关闭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已关闭矿山所在地村委会对关闭矿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核实,要求土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用途恢复原地貌,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由当地村委会公示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关闭矿山未完成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受理各项设施农业备案登记;负责对已关闭矿山现场机器设备拆除,协调矿山企业余料清除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非煤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铁岭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切实做到真抓真管、敢抓敢管、严抓严管,确保综合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压实责任,全面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全县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业结构明显优化、安全运行无隐患、生产秩序良好、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督导考核。县政府督察室将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