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科学全面地反映县域范围内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当前的地价水平,发挥地价在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中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和《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7〕178号)精神,我县在现有基准地价成果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一)基准日的设定。基准日为2018年5月1日。
(二)平均土地开发程度的设定。本次铁岭县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平均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为“六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供热和宗地内场地平整;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为“五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和宗地内场地平整;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为“七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通燃气、供热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三)平均容积率的设定。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平均容积率设定为1.2;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用地平均容积率设定为0.8,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用地地价受容积率影响变化很小,因此,进行宗地评估时不再进行容积率修正;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平均容积率设定为1.2。
(四)土地使用年期的设定。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用地使用年期为5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为70年。
二、铁岭县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制定范围
本次公布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范围为铁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不含铁岭市凡河新区)。
铁岭县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