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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重点监测评价内容及评分参考
年度监测评价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在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方面取得实实在在进展等。具体内容及评分参考如下:
(一)确定发展目标,推进计划完成(30分)
1.在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的基础上,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10分)
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在“十四五”期间应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未公布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或“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低于10%(不含)的均不得分,占比10%—20%(不含)得4分,占比20%—30%(不含)得7分,达到30%及以上得10分。其他城市“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要求由各省级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2.加快“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落地实施。(5分)
已开工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占本地区“十四五”建设目标数的比例2022、2023、2024、2025年末应分别不低于40%、60%、80%和100%。比例高于或等于目标值的得5分;低于目标值20个百分点及以内的得2分;低于目标值20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得分。
3.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完成情况。(5分)
年度实际开工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数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4.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情况。(5分)
已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占累计已竣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达到90%及以上的得满分;未达到9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比例低于40%(含)不得分。
5.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和完成投资情况。(5分)
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完成投资占当年计划完成投资的比例达到100%及以上的得满分;未达到10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比例低于75%不得分。
(二)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支持政策(30分)
6.明确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措施(2.5分);建立市县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机制(2.5分)。
7.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5分)
累计发放认定书的项目数占累计纳入年度计划项目总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比例低于50%(不含)的不得分。
8.加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与税务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单位凭项目认定书,落实住房租赁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5分)
纳入年度计划且已投入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已落实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比例低于50%(不含)的不得分。
9.加快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建立与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单位的联动机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单位凭项目认定书,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5分)
纳入年度计划且已投入运营的利用非居住土地和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已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的项目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比例低于50%(不含)的不得分。
10.引导市场主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对接,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力度。(5分)
获得信贷、REITs、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数占需要资金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总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低于50%(不含)不得分。
11.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5分)
已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房屋套(间)数占现有符合规定的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总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纳管比例低于50%(不含)的不得分。
(三)严格监督管理(20分)
12.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5分)
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占纳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间)数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比例低于50%(不含)的不得分。
13.加强建设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5分)
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项目占纳入年度计划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总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比例低于50%(不含)的不得分。
14.加强出租管理,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结合实际,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标准以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并抓好落实,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的要求。(5分)
已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并抓好贯彻落实的,得5分;未出台或没有推动落实的,不得分。
15.加强运营管理,出台具体措施,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5分)
(四)取得工作成效(20分)
16.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满意度在70%以上,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满意度在90%以上。(8分)
17.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稳定,市场平均租金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内。(8分)
18.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稳定,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内。(4分)
(五)扣分项
19.出现《意见》禁止的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情况的,每例扣5分;出现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每次扣5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现负面舆情的,每次扣5分。
二、加强组织实施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意见明确的重点监测评价内容,结合实际,明确工作程序,针对不同指标确定评分要件和评价方法(第三方抽样调查或现场评估等),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监测评价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城市政府的绩效考核,进一步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督促指导城市切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自评。2023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上年度监测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监测评价结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