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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铁岭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01-21

铁岭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现棚户区改造工作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与推进城镇化建设相结合,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与城中村、城边村改造相结合,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工程。

  2. 坚持县镇联动,上下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县政府统一制定改造计划,以各乡镇政府(包括种畜场办事处,下同)为主体组织实施,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指导、督查相关工作 。

  3.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运作”的原则。棚户区改造的各项工作规程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二、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

  (二)新建安置房要确保门、窗、照明、供暖、上下水、卫生洁具、地面压光、墙面大白等基本生活设施齐全。

  (三)新建安置房要严格执行房屋市政工程设计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主体工程质量达到市优标准。

  (四)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符合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物业管理规范,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三、责任分工

  各乡镇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县城建局、县国土资源局起草征收安置方案,全面完成棚户区的征收安置工作;县城建局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棚户区项目立项、可研、节能等批复工作和争取省级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县财政局负责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和政策支持,落实棚户区改造工程缺口资金筹集、审核,负责对各类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和贷款资金的监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政策,落实土地出让金、市场化运作、土地收益的归集和土地划拨工作;县公安局、县法院负责配合各乡镇政府处理征收工作出现的“钉子户”等疑难问题;县检察院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法律监督工作,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公证处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县物价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物价政策的监督指导;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棚改居民所需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免缴土地出让收入(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其它商品住宅或者商业服务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可作为政府投入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

  (二)规费政策。

  根据《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精神,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给予减免。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城镇公共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收的经营性收费项目: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新建项目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给予适当的减免。

  (三)税收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四)审批政策。

  县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五)征收安置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征收补偿按各乡镇政府制定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执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可根据住户意愿,采取实物安置、直接货币化补偿安置、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安置和政府购买商品房安置。各乡镇政府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以回购待售存量商品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开发企业代建等方式为主,以集中建设为辅的方式解决。

  五、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应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给予的棚户区补贴,搭建平台,积极申请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县财政局搭建融资平台,各乡镇政府为贷款主体实施贷款。

  六、组织机构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铁岭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建局。主要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督促各乡镇政府的棚改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进行,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联络员,全面落实县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和工作部署。

  (二)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要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使百姓了解棚户区改造的现实意义,积极配合棚改工作。

  (三)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实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整体推进。

  (四)强化监管,提高效能。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人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安排,对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征收、建设等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情况,督促项目高效、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