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种畜场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8号令)文件精神,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县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
(一)明确关闭对象。
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关闭目标。
2015年12月31日前,按关闭小煤矿的有关要求,关闭铁岭县催阵堡煤矿。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铁岭县双树子煤矿有限公司基建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定的初步审查。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铁岭市韫达煤矿、铁岭鑫兴煤矿有限公司、铁岭县大甸子镇南康庄煤矿、铁岭县长铁煤矿的生产能力重新核定的初查工作,对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矿井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生产能力核减。
(四)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等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六)加强瓦斯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各项政策。高瓦斯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四、全面普查辖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七)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八)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县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九)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十)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等信息化系统,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煤矿企业必须与市煤矿监控中心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一)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十二)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煤矿企业招工,必须统一组织报名、统一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十三)保护煤矿工人权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四)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上岗证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包括种畜场办事处,下同)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停产的煤矿,恢复生产必须经县煤炭管理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上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六)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和联合执法,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提请政府关闭。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
(十七)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建立兼职辅助救护队。煤矿企业要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发生事故,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十八)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