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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健全完善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而且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 县政府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全面负责本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包括种畜场办事处,下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他制度保障体系。
(五)设立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及奖励等资金投入。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八)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县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乡镇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协调指导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县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并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四)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一)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1.负责起草全县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3.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受县政府委托,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的综合监管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和统计分析工作。
7.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8.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9.承担全县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县煤管局
1.负责全县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法规、规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对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参与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3.对全县煤矿企业的生产建设进行日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4.负责依法整顿全县煤炭生产秩序,建议县政府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5.负责煤矿企业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县公安局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道路交通的隐患排查;指挥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指导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公路交通应急管理;负责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参与对校车安全条件的审查,负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行为。
3.负责全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审批、验收及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实施消防检查;负责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和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审批。
7.组织协调重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消防队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8.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负责出据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9.负责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四)县交通局
1.负责公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公路运输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无船舶营运证书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5.负责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监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隐患的治理。
7.组织协调所辖交通运输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8.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县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实施超前控制,凡未经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竣工手续。
3.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六)县城建局
1.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制定城镇供水、燃气等行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3.负责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4.在组织大型公共设施、地铁工程、城市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程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5.负责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七)县规划局
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工作,指导监督采矿、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
(八)县质监局
1.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2.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九)县经信局
1.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县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信息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享制度。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4.负责工业应急管理和应急相关工作。
5.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全县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军工、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县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事故的措施。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接触危险品的劳动或组织其他危险性劳动行为,组织查处在学校场地从事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行为。
4.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教育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5.负责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县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县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全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2.负责监督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
3.研究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的经济政策。
(十二)县人社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内容。
2.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将防治职业病危害纳入劳动用工合同。
3.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
4.监督检查本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纳入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
(十三)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辖水库、堤坝、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3.负责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加强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县级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等危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安全的行为。
(十四)县农发局
1.依法负责全县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工作。
2.负责农村生物质气化和沼气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县林业局
负责所属林场及林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县卫生局
1.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2.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3.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要害部门及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七)县环保局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十八)县文体广电局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负责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
3.负责新闻领域出版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全县印刷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8.负责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体育运动船艇等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十九)县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批前置要件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
2.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无照经营行为。
4.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十)县旅游局
1.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类旅游企业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旅游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拟订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的旅游设施和服务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十一)县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二)县商业局
1.负责全县商贸流通、餐饮、住宿、美发美容、洗浴、洗染、人像摄影、家政服务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负责依法组织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县农机局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以及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依法参与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四)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负责执行矿山新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十五)县粮食局
负责全县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所属粮库、粮油加工及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六)县动监局
1.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管。
2.负责全县兽医实验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七)县司法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十八)县政府法制办
1.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2.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对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违法案件。
3.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九)县监察局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参加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3.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一条 县政府和县安委会每年向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委会要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超出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十六条 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