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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铁岭县白旗寨乡忠胜兴牧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3211221MA0U20A84Q
地址/住址:铁岭县白旗寨乡阿达村
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5〕05-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序号149判定标准,铁岭县白旗寨乡忠胜兴牧业专业合作社的违法行为: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判定标准百分值在11%—20%,裁量为15.5%;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百分值5%;3、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判定标准百分值在1%—5%,裁量为3%;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0%;6、企业类型属于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20%,判定标准为-15.5%。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第十一条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