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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增强县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在粮食市场紧张时期的粮食供应,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和《铁岭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供应,是指因突发事件造成市场粮油价格突然上涨,大面积粮油缺损等,危急粮油供应稳定的紧急事件。
1.3.1 应急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县粮食应急供应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因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灾害等,需实施粮油紧急供应。
(2)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因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非典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严重影响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等,需实施粮油紧急供应。
(3)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因战争、重大社会安全事件、金融风险等,需实施粮油紧急供应。
1.3.2 应急分级
粮食供应应急预警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岭县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供应突发公共事件。
1.5 工作原则
(1)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县政府要建立相应预案,承担本地的粮食应急供应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2)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映及时、措施果断、密切合作的原则。
(3)粮食应急供应按动用本县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库存,县、市级储备粮,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中央储备粮的次序进行。
(4)粮食应急供应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粮食应急指挥部
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领导
成 员: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市农发行营业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宏观调控股成员组成,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供应预警状态,提请县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供应行动。
(2)指挥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指挥部、省指挥部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省政府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5)对各部门承担的粮油市场应急供应工作进行督查。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监测粮食市场供应变化动态,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启动后的实施工作。
(4)掌握应急供应工作进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购、销、调、存及市场价格情况。
(5)研究制定实施预案中的各项经费支出计划,协同有关部门落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支出。
(6)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7)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4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销售和库存数量的统计,加强对粮食经营者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市场价格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收集掌握全县及国内外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供求走势,向县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和销售;负责落实地方粮油储备,向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供应事态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组织应急供应情况下的粮油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负责发放粮油应急运输通行证;负责完善本区域粮食应急供应预案。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报和督察,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差率管理、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平抑市场价格。负责应急时期粮油质量检验监测,组织应急时期的粮油生产企业和市场粮油产品的专项抽查,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商品趁机流入市场。
(2)政府办:负责汇总报送县政府重要信息,传达县领导批示指示,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指挥部、省指挥部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3)应急部门:负责及时核报自然灾害灾情,协助事发地政府按照标准确定救助对象,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救助工作。
(4)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粮食供求信息,引导舆论,正面、适度宣传,以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5)交通部门:落实运输车辆,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负责保障粮食运输通畅,必要时控制粮源外流。
(6)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加强对主要粮食储备库、粮油市场、粮油销售网点以及粮油运输道路的安全保卫和控制,防范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破坏粮食市场秩序和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
(7)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研究落实粮油应急供应所需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8)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救济对象,及时做好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9)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10)农发行营业部:负责保证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需要,落实粮食应急采购调运所需贷款安排。
(11)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调节粮食品种的产需平衡,防止粮食品种失调。
(12)统计部门: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3)人武部:根据指挥部指令,协调部队给予援助。
3 应急供应预警
3.1 市场监控
结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 建立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核心,与各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相联接的市场信息监测网络。要对本地区农贸市场、超市、成品粮油批零企业的主要粮油品种进行监测,建立市场粮油信息收集、呈报和发布制度。正常情况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定期发布《粮油信息》和《粮油综合信息》。特殊时期,加大监测力度,定期将情况及时反馈到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3.2 应急预警
Ⅲ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一倍以上。
Ⅱ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5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二倍以上。
Ⅰ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连续上涨100%,市民出现恐慌,粮食日供应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四倍以上。
4 应急响应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级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本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级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 三级预警状态
进入三级预警状态时,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各涉粮部门应密切关注,分析粮食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向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有关监测点每天定时向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当地商品周转粮和本地储备粮库存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2)搞好舆论宣传引导。以县政府、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以电视、广播讲话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传、误导。
(3)增加供应粮食数量。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增加加工数量,并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外采粮食,增加市场投放量。同时要停止县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适当增加临时成品粮储备,以保证应急供应粮源。
4.2 二级预警状态
进入二级预警状态时,政府采取限价措施,平抑市场粮价,各新闻媒体搞好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粮食市场监测力度,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哄抬粮价、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等违法行为。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商品流入市场。除采取三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县级应急指挥网络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随时通报粮食库存,销售价格等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2)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督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求援,有关部门要按指挥部下达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3 一级预警状态
进入一级预警状态时,个别地区已出现粮食脱销。县级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动用县级储备粮,各级粮食部门组织好粮食调运与加工,及时投放售粮点,按政府规定价格定量供应。除采取二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粮源外流。对本区域供应紧张的粮食品种,要求经销单位一律不得销往外埠。
(2)组织外采粮源。对库存急剧下降,难以保证供应的粮食品种,责成有关部门组成专门采购小组,前往产地采购发运。
(3)申请动用上级储备。通过县政府申请动用承储在我市境内的省市级储备粮。
(4)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应急指挥部决定,责成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行进销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
(5)定点限量供应。根据供需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范围和标准,由县政府指定的应急销售点凭证按县政府规定价格定量供应。
(6)临时管制市场。遇突发事件或供求危机时,由应急指挥部报请政府批准,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批发交易,责令有关部门强行征购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调配供应。
5 后期处置
(1)在域内等级应急状态结束15日后,市场粮价稳定,抢购现象消失,市场粮油商品摆布齐全,应由应急指挥部下令终止应急行动。
(2)应急行动终止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3)要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储备粮。
(4)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5)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② 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③ 应急供应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④ 给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 应急供应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6.1 应急粮源储备
(1)建立可调控的粮油储备。根据省粮储局下达的粮油储备指标和应急调控需要,县政府建立县级储备粮食。
(2)粮食商品库存不足或品种矛盾突出时,要建立与域外主要产粮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以保障在粮食市场紧张状况下的粮源供给。
6.2 应急粮食加工
根据应急所需,确定若干家具有一定加工能力、设备与管理较好、信誉度较高的粮油加工企业,列入应急保障单位,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按照县政府要求,承担粮油加工任务。
大米加工:县本级指定铁岭县美食粮米加工厂、铁岭县双井子国丰米业、铁岭县双井子乡文玉粮米加工厂为全县大米定点加工企业,随时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加工任务。保证大米日加工能力100吨以上,动态库存100吨。
大豆油:县本级确定九三集团铁岭大豆科技有限公司为定点存储企业。
面粉与外市面粉加工厂建立应急保障关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面粉供应。
6.3 应急粮食供应
县本级要结合当地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确定若干家粮食应急销售点,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按当地政府要求,承担应急粮食供应。
6.4 应急粮食储运
县本级要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运输工具、临时储放地点,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6.5粮食风险基金
按照国务院规定,并根据市场调控的需要,县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粮食应急供应情况下各级政府能掌握必要的调控粮食资金。
7 附则
7.1 本暂行预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7.2 本暂行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铁岭县人民政府《铁岭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颁布止。
铁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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