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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铁岭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0.07)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11-19

铁岭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0.07)

序号 项目名称 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立项
级次
1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19]229号。按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按照辽财税[2019]22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按征缴额50%减征。 中央
2 城市教育费附加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综[2010]54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9号公告。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中央
3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9号公告。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中央
4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省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中央
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市县国库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辽财综函[2002]357号,辽财综[2003]78号,辽财综函[2004]336号,辽财非[2005]736号,辽财非[2010]950号。按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2019年76号公告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发改投资[2014]2091号规定,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 中央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省市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8]39号,财预[2014]368号,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2019年98号公告,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政发[2003]23号,辽政发[2006]15号。按辽政发[2003]23号文件规定,各市按20%上缴省。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67号公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由1.7%降低到1.5%,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按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 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