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铁岭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11-19
标  题: 全县性及县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07)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11-19

全县性及县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07)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及说明 立项
级次
公安      
    1.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 中央
      (1)号牌费 缴入同级国库 同上  
      (2)号牌固封装置费 缴入同级国库 同上  
      (3)号牌架费 缴入同级国库 同上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l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计价格[2001]1979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1]158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字[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中央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l]67号,计价格[200l]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辽财综[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价发[2005]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中央
    4.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2005]3号 中央
司法      
    5.仲裁收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号 中央
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1]l0号,财预[2003]470号,[1992]价费字268号,财综[2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2]1346号,财综[2010]77号,辽价发[2017]97号 中央
自然资源      
    7.土地复垦费(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辽财非[2014]689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8.土地闲置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财综[2012]47号,辽财非[2014]689号。按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9.耕地开垦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辽财非[2014]689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10.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4]689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按财税[2019]45号规定范围免征和减征不动产登记费,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按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住房和城乡建设      
    11.污水处理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字[1997]l1l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l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辽价发[2002]87号,辽价函[2004]89号、100号、72号、101号、99号、117号、90号、98号、71号、40号、103号、73号、74号,辽价函[2009]42号,辽价函[2010]30号,辽价发[2015]9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铁价发[2016]33号 中央
    1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l0号,财预[2003]470号,财税[2015]68号,辽建发[1995]53号,辽财非[2015]991号,铁价发[2010]9号 中央
    1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辽价发[2001]72号,辽财非[2014]689号,辽价发[2018]55号。按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财税[2019]53号规定,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2019年76号公告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央
水利      
    14.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财预[2017]28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列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中央
    15.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辽财非[2014]27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2017]61号,辽价发[2018]56号。按财综[2014]8号规定,中央地方1:9分成 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