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2024-0466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6-21
标  题: 关于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47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宠物狗饲养管理的提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7-05

关于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47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宠物狗饲养管理的提案

尊敬的孙慧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宠物狗饲养管理》的提案经有关部门已转到我队,现答复如下:

  我们收到提案后,组织召开了有关部门协调会议,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铁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区域养犬管理的通告》等相关文件,对我县关于小区内宠物狗饲养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门研究,并进一步加强小区内宠物狗饲养管理的工作。

  存在问题:

  1.容易传播疾病和伤人;

  2.影响居民正常休息;

  3.对小区环境卫生造成负面影响。

  针对以上三点原因现做如下措施:

  一、出台相关规定,加强养犬登记管理。

  凡在城区养犬的市民,必须前往居住地附件的动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按要求缴纳犬只登记费;养犬登记时需提供犬只的种类、品种、年龄、性别等信息,并统一佩戴标识,以便管理人员和市民识别。

  二、加强宣传,营造文明养犬氛围。

  加大养犬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养犬的认知和自觉性;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市民正确养犬,增强市民对养犬责任的意识。通过宣传,提升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针对性。掌握所在小区宠物犬登记办证等管理工作,加强宠物犬逗留经过场所特别是电梯、楼梯灯狭窄空间的保洁服务。

  三、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针对性。

  鼓励小区居民成立养犬协会志愿者组织犬类管理委员会,由居民代表和相关执法部门组成,负责监管社区内犬类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兴建犬场,为犬只提供合适的活动和运动场地。

  四、实行居民自律性养犬管理。

  提高犬主培训课程,教育犬主正确养犬知识和方法,加强对养犬责任的宣传,使犬主意识到养犬需要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要求业务出门携带犬只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等措施,并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铁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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