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柏升委员:
您提出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让较少的农民耕种较多的土地,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
就我们从事农业工作的部门了解到的情况,城市化水平达到多高的程度,进城农民有稳定丰厚的收入,他们在农村享有的人均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权力,也不会自愿放弃,有的农忙时回农村种地,有的多年不种,转包给大户种植,但农户的地界不能打破和重新优化整合。所以说,要想真正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最根本的出路要从改革现有农村土地经营权向股权经营模式入手,我们的粗浅看法是:
现有农村户均土地零碎、界限分明的经营体制,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和粮食增产最基本的瓶颈问题,主要表现在:目前我县农户一般一户按3.5人计算,分有耕地10-15亩左右。每家每户大部分按等分地,每户分得3-5块地。造成地块零散,地界垅界零碎。在农户耕作或大户流转时,农田作业时都不能打破垅的界限,严重制约现代农业项目落地、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机械化实施,从而带来机械化效率低,人工成本提高和效益下降,使国内粮食价格缺乏在国际市场竞争力。
探索解决思路。打破现有土地界限,实行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解决农业现代化的瓶颈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农业部在全国部分县开展了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
为彻底解决我县现有农民土地经营体制弊端,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根本出路在于打破现有士地界限。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以股金形式体现土地数量和收益,即土地界限不定,土地数量相对固定,以股权体现地权,以股分红体现土地收益。探索将农户土地股金交给土地经营公司或合作社,在产生良好效益前先给予农民“保底收益”,在产生效益后实行“按股分红”,这些公司、合作社可以吸纳部分农民就地就业,有效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粮食生产经营规模效益。积极引导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不断提高粮食质量水平。
2.关于“推进土地制度改革,遏制城市空间的盲目扩展,加速农地的流转,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文件指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一)因地制宜选择盘活利用模式。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二)支持培育盘活利用主体。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三)鼓励创新盘活利用机制。支持各地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条件成熟时,研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项目。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提供支持。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向社会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
(四)稳妥推进盘活利用示范。各地要结合实际,选择一批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乡村产业发展有基础、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突出乡村产业特色,整合资源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一套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五)依法规范盘活利用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要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3.关于“建立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耕地保护,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提高耕地质量和产出能力。通过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土壤改良等措施,改善农田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粮食生产水平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也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因素。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投入,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推广优良品种,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当地种植的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的粮食作物品种。普及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如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节水灌溉等,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发展智慧农业,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粮食生产进行精准监测和管理,提高粮食生产的智能化水平。
(三)完善政策支持,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
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提高主产区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粮食价格保护机制,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加强农业保险支持,扩大粮食作物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险赔付标准,降低农民种粮风险。
(四)健全储备体系,增强粮食调控能力
建立健全粮食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加强储备粮管理,完善储备粮轮换机制,提高储备粮运作效率。建立粮食应急保障机制,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应急储备和加工能力建设,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保障粮食供应。
(五)加强国际合作,拓展粮食供应渠道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强国际合作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选择。积极开展粮食贸易,合理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拓展粮食供应渠道。加强与粮食主产国的合作,建立稳定的粮食贸易关系,确保粮食进口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推动建立公平合理、持续稳定的国际粮食贸易秩序,共同维护世界粮食安全。
关于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建议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确保用于农业的投入每年有效的较大幅度的增长,建立国家公共财政对农业投资稳定增长的机制”,国家层面已经在逐年完善落实。
关于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各级人民法院,要无条件地受理违法占用耕地的案件”,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我国人均只有耕地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4.1亩的1/3。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保护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必须依托法律的规范制裁。
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按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应重点予以保护。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若不尽管理职责,甚至带头促成破坏土地行为的发生,均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铁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30日
带 "*" 的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