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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过后企业优化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涉及税务机关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疫情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下发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023年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县税务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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