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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铁岭县管理员 成文日期:
标  题: 对县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53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彻底清理村集体债权化解债务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建议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12-07

对县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53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彻底清理村集体债权化解债务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建议

徐国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彻底清理村集体债权化解债务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生产者补贴等政策是现阶段党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和项目,实施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等政策,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国家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让农民种粮有收益、地方产粮不吃亏,保护和调动各级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

  《辽宁省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辽财农〔2021〕100号)明确指出,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广大农户,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

  “进一步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抽查相结合,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综上可见用政策补贴进行抵扣收取是不允许的。

  辽宁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03]49号)指出“对村民欠村的欠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清收。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户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税费尾欠,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可暂挂帐,待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债务清收文件与政策,暂按此文件执行。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