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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对县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3号提案的答复:关于铁岭县东部山区经济发展的提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10-21

对县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3号提案的答复:关于铁岭县东部山区经济发展的提案

刘向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铁岭县东部山区经济发展的提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县于2016年9月成立铁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原来由乡(镇)村镇办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发证工作,现由铁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发证。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全县的居民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您提出的开放宅基地购买问题,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按照规定,我单位无法予以登记发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第十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019年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1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办秘书局局长吴宏耀再次强调:严格禁止城里人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格禁止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严格落实2019年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损。

  铁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指示要求,为全县的居民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保护农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单位接受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提出的建议,但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我单位将实时关注相关政策的最新动态,并对外公示所有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群众咨询最新的政策动态。下一步,我中心将继续努力,坚持“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的服务理念,为老百姓排忧解难,提供更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