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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对政协市八届一次会议第81228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新城区浅水湾小区物业绿化管理严惩私搭乱建现象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09-25

对政协市八届一次会议第81228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新城区浅水湾小区物业绿化管理严惩私搭乱建现象

武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城区浅水湾小区物业绿化管理严惩私搭乱建现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武艳代表提出的问题,其实2018年新出台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均已答复。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六)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宣传品;(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

  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八)侵占、损坏公共绿地及其附属设施;(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畜家禽;(十三)违反规定种植果树、蔬菜;(十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所以小区内私搭乱建行为,物业为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制止,不能放任,在制止无效时,要及时填写《转交单》转交我局,我局接到报告后,应积极配合物业依法予以处理。

  感谢您的提案,谢谢您对我们的关注,我们争取将综合执法工作更上一步。

  铁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