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标  题: 对政协市八届二次会议第82206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新城区浅水湾小区物业管理整治私搭乱建、圈占公共用地现象的提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12-03

对政协市八届二次会议第82206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新城区浅水湾小区物业管理整治私搭乱建、圈占公共用地现象的提案

孝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城区浅水湾小区物业管理整治私搭乱建、圈占公共用地现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出台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均已答复。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六、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宣传品;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八、侵占、损坏公共绿地及其附属设施;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畜家禽;十三、违反规定种植果树、菜蔬;十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小区内私搭乱建行为,物业为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制止,不能放任,在制止无效时,要及时填写《转交单》转交县综合执法局,县综合执法局接到报告后,积极配合物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