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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对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提高农民城乡居民医保基层卫生院报销比例的建议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11-01

对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提高农民城乡居民医保基层卫生院报销比例的建议

  代表:王勇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民城乡居民医保基层卫生院报销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铁岭市医疗保障局文件《关于印发铁岭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铁市医保发[2019]83号)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支付比例为50%,住院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支付比例为80%。

  铁岭县医疗保障局为政策执行单位,无权修改政策,已经将此建议反映给铁岭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