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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对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高毒、高残留农药管控的建议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11-01

对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高毒、高残留农药管控的建议

  :王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高毒、高残留农药管控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管控国家多年来是相当的重视,自2000年开始禁止16种剧毒高毒农药销售和使用后,农业部(国家部委联合发文)公告194、199、274号、322号、623、1586、2032号等多个公告明令禁止六六六、甲胺磷、百草枯水剂等多种高毒、高残留农药生产销售,目前在最新版本高毒、高残留农药中甲拌磷、克百威、氧乐果、2.4滴丁酯等多种农药列为限制类农药,实行定点经营。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1日施行。对农药管理、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

  目前,铁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已经加强了对农药经营店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是否无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限制使用农药是否定点经营,有无进货销货台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