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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前言
铁岭县隶属于辽宁省铁岭市,位于辽宁省北部,南依沈阳,东邻抚顺,西接调兵山市,中环铁岭市银州区,县域地处东经123°28′-124°33′,北纬41°59′-42°33′,面积2249平方公里。
铁岭县丰富的水域资源,为全县渔业发展提供了优越条件,渔业已成为铁岭县农业和农村经济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17年,全县养殖面积1800余公顷、产量实现5000余吨,渔业经济总产值实现1亿余元,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了一定的就业和增收机会,对推动铁岭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发挥了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铁岭县渔业内外部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渔业发展面临着资源、市场、机制、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原有的发展优势逐渐弱化,如何提升水产养殖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增加渔民收入和增强渔业竞争力,亟待科学规划,加速渔业现代化步伐。
为进一步加强对铁岭县水产养殖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养殖水域资源的有效配置,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提升水产品质量,促进铁岭县渔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协调好水产养殖与开发和城镇化进程等方面的关系,根据铁岭县水域自然资源条件的特点,结合全面实施渔业结构战略调整和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合理利用,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及《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海渔业字[2017]86号)要求,在相关规划所确定的养殖功能区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第二节 编制依据
第一条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2月1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条 地方法规
1.《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6年2月1日施行)
2.《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81年2月1日施行)
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
4.《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修订)
第四条 部门规章
1.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2.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9月1日施行)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
1.《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辽政发[2014]11号)
2.《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3.《辽宁休闲渔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5.《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7.《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
8.《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第六条 国家标准
1.《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2.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第七条 行业标准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SC/T0004-2005
第三节 目标任务
第一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准年为2017年,规划期限为2018-2030年。
第二条 规划目标
随着全域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铁岭县水域可供养殖的空间越来越小,传统的养殖技术落后、养殖品种退化及养殖方式单一等问题严重制约了铁岭县水域养殖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的养殖规划对于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证渔业资源稳定和可持续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本规划旨在规划期内,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铁岭县养殖水域功能区域范围,依法保护重要的养殖水域,进一步健全养殖业管理制度,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第三条 重点任务
1. 明确养殖水域功能区域范围,指导养殖生产布局。
2. 合理规划水域养殖生产布局,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3. 完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有效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重要养殖水域和资源。
4. 控制养殖规模,鼓励发展休闲渔业,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第四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依法规划,规范施策
按照《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主体功能区划》(辽政发[2014]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优化生态环境、养护增殖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域、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实现养殖水域利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条 统筹布局,转调结合
坚持集中集约适度开发,多种机制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同发展,统筹布局,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方式调结构。稳定淡水池塘养殖,控制湖泊水库网箱围栏养殖,发展生态养殖,支持设施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方向发展,实现养殖水域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第三条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充分考虑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因地制宜进行养殖布局,突出重点,优先发展竞争优势明显并具有一定基础和潜力的养殖产品和产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现代水产养殖发展的要求,尊重养殖户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决策权。积极引导,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实施规划。
第四条 生态优先,底线约束
坚持适时适度开发养殖水域,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根据资源分布状况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确定为养殖发展重要水域,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
第五节 规划范围
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是指铁岭县行政管辖区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本规划对铁岭县行政管辖区内养殖区(包括池塘、水库、湖泊等)进行整体规划。
第二章 养殖水域利用评价
第六节 水域承载力分析
第一条 水域资源状况
1. 地理位置
铁岭县位于辽宁省北部,南依沈阳,东邻抚顺,西接调兵山,中环铁岭市银州区,县域地处东经123°28′-124°33′,北纬41°59′-42°33′之间,行政区域总面积2249平方公里。
2. 地质地貌
铁岭县境内地势呈东高西低。东部为低山丘陵,属吉林哈达岭的延续部分,海拔平均在200-300米之间。西部为辽河冲积平原,地势平坦。
3. 水域资源
县域内有辽河水系贯穿南北,凡河、柴河、王河、沙河、长沟河、拉马河、万泉河、亮沟河、南沙河等9条支流纵横交汇,水域辽阔。
4. 养殖规模
全县2017年养殖面积1842公顷,其中池塘养殖面积483公顷,大部分分布于阿吉镇、腰堡镇、蔡牛镇等乡镇;水库增养殖面积1359公顷,主要分布在范家屯水库、上台水库、熊官屯水库、一路水库等。
第二条 自然气候条件
1. 气候
铁岭县处于中温带亚湿润区季风型大陆性气候,热量充足,年平均光照2600小时左右,四季分明,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7.3℃。一月平均气温-13.5℃,最低气温-34.3℃;七月平均气温24.4℃,最高气温35.8℃。
2. 水文
铁岭县水利资源总量约5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3亿立方米,地下水2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量1300多吨。境内有辽河水系贯穿南北,柴河、凡河、王河、沙河、长沟河、万泉河、拉马河、亮沟河、南沙河等9条支流纵横交汇。沿河建有大中小水库十余座,总蓄水量9034万立方米。
3. 自然灾害
铁岭县对渔业生产有影响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强对流天气、干旱、暴雪天气。
第三条 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1. 浮游生物
浮游植物以硅藻、甲藻、绿藻、蓝藻为主,浮游动物以原生动物、枝角类、桡足类为主,轮虫次之,有机碎屑和着生藻类资源也较丰富。
2. 底栖生物
底栖生物主要以螺、蚌、水丝蚓为主。环节动物、节肢动物和水生昆虫等生物量也比较大。
3. 鱼类资源
主要经济鱼类有鲤、鲢、鳙、草鱼、青鱼、鲫、鲂、鲶、黄颡鱼、泥鳅、池沼公鱼、细鳞斜颌鲴等,池沼公鱼、细鳞斜颌鲴等品种目前基本形成了效益种群。
第四条 水域环境状况
铁岭县所辖水域环境状况满足水产养殖需求,可以进行水产养殖活动。
第五条 水域承载力评价
近年来,铁岭县高度重视水域资源可持续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限制开发和管理水域资源,不断改善水产养殖环境、优化水产品养殖结构、完善水产良种繁育体系、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提升渔业产业化水平并狠抓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使得铁岭县水域资源承载力有所改善。但目前仍需采取措施对水域资源进行有限制的开发,将水域资源详细划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与养殖区等功能分区,并进行科学管理,以免出现盲目开发与资源衰竭,确保水域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第一条 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近几年,铁岭县渔业经济发展规模较稳定,水产养殖面积稳定在约1800公顷,其中池塘养殖面积约500公顷,水库养殖面积约1300公顷。产量稳定在年均5000余吨,渔业经济总产值年均1亿元。
第二条 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铁岭县交通便利,现拥有各级公路2040公里,其中,拥有国家级公路45公里,占总里程数的2.2%,拥有省级公路193公里,县级公路221公里,乡级公路619公里。并且铁岭县距沈阳北站仅55公里,随着高铁的开通,从铁岭县到沈阳北站仅需要20-40分钟。其距离沈阳桃仙国际机场也仅有75公里。中长铁路、京哈高速公路、103国道等纵贯南北,沈环县等省级公路和县级公路形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运输网。便捷的交通条件为铁岭县的渔业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 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对生活物质的追求不断提高,人们对食物结构要求已发生明显变化,水产品的社会需求量日益增长。然而自然水域的渔业资源衰退严重,已难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所需,水产品的需求增长将主要依靠发展水产增养殖解决。根据铁岭县渔业资源环境特点、水产增养殖业发展现状和潜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至2030年水产增养殖业将发生明显变化。
1. 内陆水域在其空间资源受限制的情况下,将致力于寻求发展高效集约式养殖和多元生态养殖。为确保养殖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健康养殖技术将成为其主要内涵。养殖水域的使用将逐步依据水域环境特点、养殖容量要求及相关养殖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殖开发布局及种类结构逐步得到优化。为满足城市菜篮子工程需求,具有现代化水平的名优鱼类等工厂化养殖基地将应运而生,并带动其他区域的工厂化集约式养殖的发展。
2. 为实现水产养殖业与国际接轨,将以国际水产质量安全标准及水产养殖业利益为基本出发点,严格规范养殖水域的使用行为,并对养殖环境、养殖企业的生产技术尤其药物使用,及水产品加工技术等进行严格监管。水产养殖企业为提高其国际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及开发经营水平,其经营管理体制将发生较大变化,将由股份制公司经营方式占主导地位,并逐步向基地化、集团化迈进。
3. 铁岭县目前主要养殖品种为草鱼、鲢、鳙、鲤等。经过长期养殖,各养殖品种都有不同程度的病害发生,影响养殖效益。由于种质退化、抗病力降低、病害增加、养殖风险加大,严重威胁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因此养殖品种和模式更新问题势在必行。
从铁岭县养殖的品种、产量、面积,结合环境、生物、水质、饵料、底质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不同养殖方式,对渔业水域划分池塘养殖区和水库养殖区,养殖品种以鲤、鲫、草鱼、鲶、斑鳜、黄颡鱼、鲢、鳙为主。在大水面的水库养殖区可以适当的进行增殖放流,增殖品种考虑鲢、鳙、草鱼、青鱼、团头鲂、池沼公鱼,细鳞斜颌鲴等,实行优质高效品牌化经营的发展模式。
第八节 养殖水域开发总体思路
第一条 养殖水域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
养殖水域开发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水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经济发展的支持基础。正确处理水资源、生态和水域承载力与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需要做到:(1)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顾水资源、生态和环境承受能力的盲目开发,做到养殖水域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2)避免片面追求水资源、生态和环境的重要性而抑制和限制养殖经济的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同步规划,协调发展以确保适应水资源、生态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才能使养殖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第二条 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打造低碳养殖产业经济示范区
随着养殖经济的快速发展,低碳养殖的构建成为低碳经济转型、养殖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环节,急需设立低碳养殖产业规划、布局与建设的相关诱导机制,以发挥低碳养殖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作用。
第三条 优化养殖空间布局,实现养殖产业结构升级
水产养殖必须走科教兴渔之路,推动渔业养殖技术进步,提高渔业开发的技术水平,实现水产养殖由粗放型向高附加值、低碳、高新技术性升级,降低渔业经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养殖水域承载力和整体效益,找出自身优势,发展特色养殖产业,并制定养殖产业调整规划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根据渔业资源的区位特征、交通条件和市场环境,设置相关的养殖产业,同时重点支持养殖区域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渔业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与产业优化相适应的软环境,使区域内产业之间形成互补关系,相互协调,降低运输生产成本,形成“区域品牌效应”,以提高区域内产业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建立养殖承载力动态监测体系,强化地区养殖优势产业
优化养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尽快完成水域环境承载力动态监测与预警体系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分类别、分区域的承载力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与方法。对养殖容量以及区域环境容量等开展评估,研究建立水资源环境承载状态预测预警方法和模型。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和资源开发潜力、旅游资源以及水产养殖资源,加快发展水上观光、垂钓等产业。
第五条 创新基于水域承载力的养殖综合管理机制
以水域承载力为主线,将产业布局、用地规划、环境准入、总量控制、生态补偿等监督管理活动连接起来。以承载力为产业布局和用地规划的依据,以布局规划作为环境准入和总量控制的准绳,以准入和控制机制来带动生态补偿的落实,建立创新型养殖综合管理链条机制。
第三章 养殖水域功能区划
第九节 功能区概述
将养殖水域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三类。
禁止养殖区指禁止开展一切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主要包括以下4种类型:(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2)禁止在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制养殖区进行限制性的开展水产养殖活动,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1)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和风景名胜区开展水产养殖活动,在以上区域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限制在重点湖泊水库开展围栏网箱养殖,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各地应根据养殖水域生态保护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湖泊水库,确定不高于农业部标准的本地区可养比例;(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养殖区是指允许在其规定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包括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湖泊水库养殖包括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和大水面生态养殖等,其他养殖包括稻田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等。
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全县规划禁止养殖区3620.0公顷,主要为饮用水一级水源地,都是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为柴河水库、榛子岭水库。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无限制养殖区。
第十二节 养殖区
规划养殖区总面积为767.2公顷,其中池塘598.8公顷、水库155.5公顷、湖泊12.9公顷。
第一条 淡水集约化养殖区
淡水池塘和湖泊运用高效性、模块化的养殖技术,开展四大家鱼等常规品种及鳜、乌鳢、鲶、泥鳅、拉氏鱥等优质品种的养殖,可适当加大养殖密度及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二条 水库养殖区
可采取精养、半精养等模式,可作为鱼产量的重点养殖开发区,适当增加吃食性鱼类的放养比例和放养数量,投喂精饲料,可以使吃食性鱼类带动滤食性鱼类的生长。养殖品种以鲤、鲫、草鱼、鲶、斑鳜、黄颡鱼、鲢、鳙为主。
第三条 池塘及小水库生态养殖休闲渔业区
城郊部分零散池塘及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小水库可开展生态放养,开展垂钓、水上捕鱼体验、品鲜、旅游度假等综合发展。休闲渔业区可因时因地灵活发展,结合旅游季节,分季节、分阶段进行养殖生产和休闲经营服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节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渔业基础地位、公益性产业的特点,负责保障和推动规划实施。不断完善以养殖证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推动水产养殖业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手段保护渔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养殖水域和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与发改、城建、交通、国土、水利、旅游及环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新趋势,研究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更好地发挥规划作用。
第十四节 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强化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养殖水域污染事件,保护养殖渔(农)民的合法权益。渔政部门履行养殖环节执法监督职责,对养殖生产中苗种、药物、饲料的使用及质量等方面实施执法监督;对损害养殖渔(农)民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五节 完善生态保护
加大渔业水源污染的防治力度,通过规划实施,既要防止外部环境污染对水产养殖的伤害,也要严格控制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实施养殖容量控制制度,控制养殖规模、密度,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六节 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宣传力度
加大对水域养殖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水域养殖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适用技术。拓宽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力度,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第十七节 规划实施管理
第一条 禁止和限制养殖区管理
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第二条 养殖区管理
养殖区内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无证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养殖水域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社会监督。
第三条 使用用途管制
规划是养殖水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养殖水域使用管理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使用用途的行为。生态保护或工程建设项目等占用养殖水域的,必须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本规划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调整,适时开展修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节 养殖水域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节 规划图件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