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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市交通运输局下放管理权限目录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10-29

市交通运输局下放管理权限目录清单

1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重大涉路施工项目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交通部门依法实施。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或者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窗口当场或者五日内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行政许可窗口进行现场勘察,并按规定审批权限,逐级审查、审批。许可事项审批需要专家论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申请事项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进行技术论证。许可事项需要组织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窗口组织听证会议并制作听证笔录。对受理的许可事项,经逐级审查符合条件的,路政大队可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经逐级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窗口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作出许可决定后,应自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要求签收。
2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1.巡游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11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D7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2.网络预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11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D7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 车辆运营证核发 1.巡游客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 车辆运营证核发 2.网络预约客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1.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小型客车。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2.配发租赁汽车证 行政许可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
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二章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号)
第五章第一节七、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1.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的许可规定办理。2.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3.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焕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道路运输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辽交运法字〔2008〕75号)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下列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运管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一)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企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除外)设立分公司。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明确下放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省际市际分公司备案职权的通知》(辽交运客发〔2016〕125号):我省道路客运企业设立省、市际分公司备案职权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7 申报、核定、发放公共交通行业各项补贴、补偿专项资金。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五、建立持续发展机制。(一)完善价格补贴机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建立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
第七条建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补贴补偿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抓紧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审计等部门成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年度评价工作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减少的收入给予等额经济补偿,对公共交通企业执行低票价及承担开辟冷僻公交线路、服务“夜经济”延时运营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将公交企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与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评价结果挂钩,督促企业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省财政部门要会同交通、审计等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指导各城市建立健全补贴补偿机制。
第五条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税支持力度.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本着“政府投入为主、票款收入弥补”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将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设立稳定的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弥补政策性亏损、补贴车辆设备购置等。大力推广应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对在用公交车实施“油改气”和购置清洁能源公交车,应给予财政补贴。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8 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十五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修正)
第九条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之外道路运输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9 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标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10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
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厅函运[2012]148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相关制度与配套措施,积极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完善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保证继续教育活动的质量与效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辽交培发[2013]82号)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12学时。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11 培训记录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12 机动车维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13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14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