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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铁岭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9-01

铁岭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具体办事
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和层级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
编码 项目名称
1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省、市、县)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省应急厅  
2 临时用地审批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县)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县)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县)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县)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7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县)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市、县) 1.《城乡规划法》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3.《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00号修改)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机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1.《环境保护法》
2.《环境影响评价法》
技术单位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0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县)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的单位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 1.《城乡规划法》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机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2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市、县) 《城乡规划法》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机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3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经定线、确权的地形图为底图) 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市、县) 1.《城乡规划法》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4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市、县) 1.《城乡规划法》
2.《建筑法》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5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出具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排水主管部门(市、县)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市、县) 1.《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3.《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交通运输部JTGB05-2015)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公路行业)的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7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市、县) 1.《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3.《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交通运输部JTGB05-2015)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公路行业)的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8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县) 1.《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3.《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交通运输部JTGB05-2015)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公路行业)的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9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县) 1.《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3.《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交通运输部JTGB05-2015)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公路行业)的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市、县)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咨询或者设计单位 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审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1 取水许可 1.取水许可-申请
2.变更取水许可证其他内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2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2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5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编制;工程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6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河道主管机关(省、市、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7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1.《防洪法》
2.《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力资质的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 1.《水土保持法》
2.《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9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工程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大坝主管部门(省、市、县)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具有编制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图纸,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0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 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 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 论证的大型项目。
以上所列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气象部门(市、县) 1.《气象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5.《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省气象局 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
31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 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 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 论证的大型项目。
以上所列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气象部门(市、县) 1.《气象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5.《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气象管理部门 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