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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铁岭县防范金融风险宣传工作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1-05

铁岭县防范金融风险宣传工作方案

铁岭县防范金融风险宣传工作方案

为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营造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区域稳定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县实际,持续开展防范金融风险宣传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工作的引领作用,以提升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宣传教育参与度和知晓率为目标,以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等风险蔓延势头、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为主题,着力加强群众金融知识普及,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全面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形成抵制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浓厚氛围,确保全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与安全。

  二、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坚持“突出重点、面向基层、持续深入、重在长效”原则,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着力宣传“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不要轻信非法集资者“竹篮子也可以打一筐水”的神话;着力宣传“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责任自负”,消除参与群众对非法集资损失政府“买单”的误解和期望;建立行之有效的县、乡镇联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健全处非宣传长效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广覆盖。

(一)总结非法集资行为的基本特征及惯用手法,深入解读有关政策精神,采用以案说法、政策解读、宣传片、公益广告、歌舞、戏曲、微电影等多种形式,运用生动、形象、亲切、通俗的群众语言,向社会阐明非法集资的特征及危害性。宣传普及与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的金融知识,向广大群众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教育群众怎样识别非法集资,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能力;介绍合法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从思想根源和群众基础面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

(二)针对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民办教育、养老医疗等案件高发领域,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宣传,同时因地制宜,对虚拟货币、消费返利、养老服务等名义非法集资行为予以重点提示;特别要加强老年人、农民等群体的宣传;加强对农村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非法集资高发易发地区宣传力度。

(三)加大传统媒体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新兴媒体交互、即时、快捷的传播优势,拓展网络、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阵地;积极开展新闻发布,对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进行宣传解读,分开披露一批妥善处置、办理完结的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充实和扩展宣传队伍,利用专家、学者、网格员、驻村组干部等群体,推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投融资理念,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

三、主要形式及职责分工

整个宣传活动采取集中宣传、分片宣传、重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宣传工作,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一)集中宣传。联合各镇、办利用村镇大集、纳凉晚会等群众密集场所开展集中宣传。通过设置打非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派发宣传材料(例如:印制手提袋、围裙、雨伞、扑克牌宣传标语)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打非的政策法规和金融知识。

(二)分片宣传。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各乡镇的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优势。其中,各乡镇按照划片管理分发宣传材料,通过村集体大喇叭在傍晚等群众集中节点播放打非宣传材料,利用广播持续发声,持续集中宣传;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宣传;开展进校园系列活动,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非法集资知识;在服务大厅播放防范金融风险宣传视频、阅读宣传资料,让等待办事的群众利用闲暇时间学习防范金融风险知识;银行、保险、民融机构及有条件的企业利用LED屏播放宣传标准和宣传视频或者在经营场所、办公大厅布置宣传海报;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通过微信朋友圈广泛推广打非宣传小视频、宣传标语,切实扩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三)重点宣传。强化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宣传工作,以投融资中介(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私募股权投资、众筹平台、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及中介、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养老服务等领域为重点,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并结合实际对以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名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重点预警提示加大投资者风险警示教育,特别是要注重对拆迁户、老年人群体、农村群众等风险防范意识差、承受能力弱的群体,着力宣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切实增强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意识,避免产生“非法集资损失政府买单”的道德风险。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1日至228日)。认真组织谋划,及时动员部署,做好相关宣传资料制作和印发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31日至1130日)。按照工作部署,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将宣传教育与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1201日至1231日)。在总结宣传活动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宣传工作长效机制。收集整理相关活动的照片和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保持区域经济平稳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大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尤其要为承担组织协调、日常监管、刑事打击等工作的部门提供强力保障

(二) 严格责任追究。研究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责任,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对工作进展缓慢、力度不大的位,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黄牌警告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重特大案(事)件尤其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建立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积极利用各类媒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深入开展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动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发展培训义务宣传员,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地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切断非法集资传播链条。

主要参照内容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