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或铁岭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