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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及时控制、扑灭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检疫,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升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县林业和社会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3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乡、镇、场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明确落实各自应急处置岗位职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开展联防联治,现场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在防控策略上以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和预防为重点,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网络及其基础设施,提高防控专业人员素质水平,做到时时监测早发现和处处检疫早扑灭。在防控措施上以无公害防治措施为重点,实施营林、生物、化学、物理等综合治理措施。
(三)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的原则。根据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危害的特点,抓住有利时机,采取科学方法,快速、有效地控制灾害扩散蔓延,达到生物灾害可持续控制。
1.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国家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国家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辽宁省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处置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同时累计暴发成灾面积达3万亩以上;
(二)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同时累计暴发成灾面积达2万亩以上,并造成林木死亡率达15%以上;
(三)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已传入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同时累计发生面积达1万亩以上,并造成林木死亡率达15%以上;
(四)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或国家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我县境内首次发现,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
(五)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六)省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我县境内首次发生事件;
(七)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2.应急组织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铁岭县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日常管理办公室、综合评估专家组、药械供应协调组和应急处置专业队组成。
各乡、镇、场林业主管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落实相关责任。
2.2应急组织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应急领导小组:县林业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为成员。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研究全县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工作;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变化情况,研究抗灾救灾的对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各地开展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发展林业等工作。
2.2.2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林业局办公室、计财股、生态股、经营股、总场、种苗站、林业公安等单位及其负责人组成。局办公室负责审核向县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情况及向各乡、镇、场通报情况等公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技术的宣传。计财股根据县应急领导小组意见、应急需要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协调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筹措和拨付并管理救灾资金。生态股负责组织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森林资源分布、林相资料和受害林木采伐指标。经营股负责组织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集体、个人所有森林经营措施的整改意见,及时核实受害面积和受害林木采伐审批。总场负责组织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国有森林资源经营措施的整改意见,及时核实受害面积和受害林木采伐审批。林业公安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的治安保卫和应急防治车辆的畅通。
2.2.3日常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为县应急工作培训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2.2.4综合评估专家组:由生产管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治专家组成。负责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收集相关资料,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提出应对建议、意见和综合评估报告。
2.2.5药械供应协调组:由县森防站负责药剂、药械库、10台药械和2吨以上药剂的保管、维护、调配及供应。
2.2.6应急处置专业队:由60人组成的3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专业队组成。负责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灾害预防
根据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现状,要尽快在全县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乡、镇、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预警预防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能力。同时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和危害特点,把现有林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地区要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
3.2灾情监测
县林业局设立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与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合署办公,负责全县林业生物灾害监测管理工作。乡、镇、场林业主管部门及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为重大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的具体工作。乡镇林业站要配备林业生物灾害兼职监测人员,在全县形成县、乡镇、村三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网络。定期开展专项调查和全面普查,或通过国家、省林业有害生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处理林业有害生物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动态,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3.3灾情预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提供的有关数据,结合本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历年发生、防治情况以及相关气候、环境和传播蔓延的可能性,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林业生物灾害疫情发生趋势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编制预警报告,确定预警级别。
3.4预警级别
林业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和一般(Ⅲ级)三级预警,并分别用红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相应的预警级别。
3.4.1特大灾害(Ⅰ级)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同时累计暴发成灾面积达10万亩以上;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同时累计暴发成灾面积达5万亩以上,并造成林木死亡率达25%以上;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已传入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累计发生面积达3万亩以上,并造成林木死亡率达25%以上;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或国家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我县境内首次发现,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事件;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3.4.2重大灾害(Ⅱ级)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累计暴发成灾面积达5万亩至10万亩;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累计暴发成灾面积达3万亩至5万亩,并造成林木死亡率达20%至25%;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已传入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累计发生面积达2万亩至3万亩,并造成林木死亡率达20%至25%。省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我县境内首次发生事件。
3.4.3一般灾害(Ⅲ级)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累计暴发成灾面积达3万亩至5万亩;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累计暴发成灾面积达2万亩至3万亩,并造成林木死亡率达15%至20%;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已传入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累计发生面积达1万亩至2万亩,并造成林木死亡率达15%至20%。
3.5预警发布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结果,综合分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蔓延的可能性,由市、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级别,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市应急领导小组
确认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后,经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县林业局并通报灾情发生地乡、镇、场人民政府。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送县政府和市应急领导小组。配合乡、镇、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及其它协调工作。
4.1.2乡、镇、场应急领导小组
根据灾情需要和县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筹集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它需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应急实施方案。
应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人员;二是明确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和程序;三是林业有害生物控制和防治措施;四是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经费、物资保障。
4.2信息处理
4.2.1报告制度
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乡镇林业站和预测预报网点是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所管的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人。
公民、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异常情况,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乡、镇、场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认为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县报市应急领导小组,经县专家组进一步调查和论证,确认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由县林业局立即向县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县确认不了的,立即报请市确认。报告要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危害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4.2.2信息通报
经确定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应在48小时内向乡、镇、场林业主管部门和可能涉及的毗邻外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准确、客观地通报有关情况。乡、镇、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
4.2.3应急处置
接到通报的乡、镇、场林业主管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外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县级主管部门,密切关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趋势,并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将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发生现场,检查指导灾情的封锁、除治和防控等措施的落实。属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根据疫情动态及时请示市应急领导小组划定并公布疫区和保护区,报请县政府依法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指导乡、镇、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和其他协调工作,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
乡、镇、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灾害的发生发展动态,根据灾情需要和县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开展灾情的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分析灾情发生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或具体措施,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随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详情。
乡、镇、场林业主管部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必须按照“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做到反应迅速、处理果断、措施得力、应对有效。同时,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3应急结束
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和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林业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评估报告,同时报送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意见,经市应急领导小组、县应急领导小组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商同意,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善后处理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要会同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发生乡、镇、场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指导发生乡、镇、场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恢复受灾森林和林木,对重灾户应酌情予以补助。清理因应急防治而设立的临时设施。落实专家组提出的改进措施。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林业局提交关于应急启动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6.保障措施
6.1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林业生物灾害的科学防范、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根据专家意见和不同时期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县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对各乡、镇、场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组织机构、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技术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在应急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乡、镇、场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对不能及时发现灾情、不能及时上报灾情或组织领导不力、不履行应急防治职责,造成疫情传播流行、灾情扩散蔓延或者对生态、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应急领导小组应责成当地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2监测保障
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在全县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充分发挥中心测报点和6个基层监测点的监测作用。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级监测预警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现场采样设备、调查监测仪器等,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通过采取定期调查与常年观察、踏查与详查相结合的方法,实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和早处置。
6.3防治保障
加强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在进一步完善现有3支应急防治专业队伍的基础上,再组建1-2支队。加强防治技术培训,提高防治技术水平,增加必要的防治药药剂药械,全面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在灾情发生毗邻县、乡、村,建立联防小组,确定联防区域和联防责任,保证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治。
6.4检疫保障
县林业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检疫监管办法及措施,充分发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木材检查站、专职检疫员和兼职检疫员的作用,依法强化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和复检工作,定期对全县加工、经营、使用木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疫检查,发现非法调运带疫木材及其制品的,要依法扣留销毁或除害处理。发生疫情时,要严密封锁疫区,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同时要进一步严格境外引种监管,认真督导有关部门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进行隔离试种和检疫跟踪,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扩散种植,防止疫情从境外传入传播。
6.5通讯保障
县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和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应急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系畅通。
6.6经费保障
应急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切实保障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的直接防治费、实物补偿费以及应急预案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工作经费。
6.7物资保障
乡、镇、场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建立和完善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确保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而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8技术保障
乡、镇、场三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根据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配齐专兼职测报、检疫和防治技术人员,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要依托省、市、县三级专家组和有关技术人员,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控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附则
7.1术语
7.1.1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7.1.2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7.1.3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7.1.4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省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7.1.5林业生物灾害:是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土生态安全以及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7.1.6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7.2本预案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7.3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7.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