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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及《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我县涉及未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和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2家政策性关闭矿山进行公告。
一、公告内容
我局分别于
二、公告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三、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如对公示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书面向铁岭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办公室(联系人:韩杰,联系电话:13841092122)申请复核反映情况。公告期满如无异议,将由政府对上述2处矿山采用生态重建方式进行恢复治理。
特此公告
铁岭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