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ylbzj/2024-00895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铁岭县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3-18
标  题: 铁岭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县医保罚字〔2024〕第4号
发文字号: 铁县医保罚字〔2024〕第4号 发布日期: 2024-03-18

铁岭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县医保罚字〔2024〕第4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铁岭县精神病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2112214647822236 

  住所或地址:铁岭县腰堡镇 

  法定代表人:王秀杰 

  2023年10月17日,调兵山市医疗保障局检查组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  

  现已查明你院违规问题具体如下:

  一、无指征应用阿莫西林胶囊,患者病历中存在医嘱中应用阿莫西林胶囊而无对应的病程记录,无相应的检验报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嫌违规1732人次,违规金额5525.08元。

  二、无指征应用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患者病历中在医嘱中应用口服奥美拉唑胶囊病程记录中未体现用药目的,也无胃肠疾病相关诊断。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嫌违规收费80次,总计金额16.46元。

  三、无检验试剂(计算值)收取“血清间接胆红素”费用,申报结算金额:13.5 元/次,2022年1月1日至20221231数量:302次,涉及金额:4077 元。

  四、血清葡萄糖测定(各种酶法)依据《铁岭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收费应为3.7元,其上传医保系统为干化学法,收费10元,人次207人,超收6.3元,共计1304.1元。

  以上共涉及违规金额合计10922.64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款的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病历、费用明细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在进行检查和调查时,你院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按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根据《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于2024313日向你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铁县医保罚告字〔2024〕第4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第()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10922.64元。

  2.按一般阶次1.3倍罚款,罚款14199.43元。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铁岭县医疗保障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或铁岭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银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县医疗保障局

  二〇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