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ylbzj/2023-0969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铁岭县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11-03
标  题: 关于对铁岭春天医院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文字号: ​​​​​​​铁县医保罚字〔2023〕第22号 发布日期: 2023-11-03

关于对铁岭春天医院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铁岭春天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522112003968179726  

  住所或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繁荣园综合楼77号

  法定代表人:袁海斌  

  经铁岭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发现,我局对你单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超标准收费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现已查明,你单位2019年4月-2022年7月期间,存在超标准收费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行为,共涉及医保费用费360元,2021年5月1日后涉及金额207元。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铁县医保罚告字〔2023〕第2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360元。

  2.按一般介次1.3倍罚款,罚款269.1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内缴纳罚款至财政电子支付系统系统名称: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非税账户名称:铁岭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或铁岭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银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