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ylbzj/2024-00295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铁岭县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1-15
标  题: 关于对铁岭县吉祥药房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文字号: 铁县医保罚字〔2024〕第2号 发布日期: 2024-01-15

关于对铁岭县吉祥药房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铁岭县吉祥药房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91211221MA0YQ4WF7L 

  住所或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金海花园5号楼北数第1门市 

  法定代表人:崔恩庆 

  2023年10月19日,调兵山市医疗保障局检查组到铁岭县吉祥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药房存在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

  现已查明,你药房将几种没有进货记录的药品上传医保结算:具体为复方氯化钠注射液79元,维生素B12注射液146元,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56元,复方倍他米松注射液6元,地氯雷他定片10元,将非医保药品串换成医保药品结算,涉及违规金额合计297元。

  你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病历、费用明细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在进行检查和调查时,你药房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按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根据《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规定,本机关责令你药房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向你药房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铁县医保罚告字〔2024〕第2号),告知你药房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药店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药店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六)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药房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297元。

  2.按一般阶次1.3倍罚款,罚款386.1元。

  请你药房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铁岭县医疗保障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药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或铁岭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银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县医疗保障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