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ylbzj/2023-0963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铁岭县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12-01
标  题: 关于对铁岭县新台子镇中心卫生院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文字号: 铁县医保罚字〔2023〕第31号 发布日期: 2023-12-01

关于对铁岭县新台子镇中心卫生院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铁岭县新台子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211221464780674N

  住所或地址:铁岭县新台子镇

  法定代表人:张振荣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2022年期间,涉嫌存在重复收费和不规范诊疗问题,违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行为具体如下:

  1. 1.你院多收取住院患者护理费,,共涉及7人次,金额共计66.00元。

  2.你院重复收取住院患者静脉输液,共涉及1人次,金额共计30.00元。

  3.你院存在女性患者做男性患者检查项目,共涉及2人次,金额共计83.21元。

  以上违法事实:你院的违规问题,共涉及医保基金金额总计179.21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病历、费用明细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在进行检查和调查时,你院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按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根据《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铁县医保罚告字〔2023〕第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179.21元。

  2.按一般阶次1.3倍罚款,232.97罚款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内缴纳罚款至财政电子支付系统,系统名称: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非税账户名称:铁岭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为03012011000016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或铁岭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铁岭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县医疗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