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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岗前从业人员要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哪些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及分类?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相应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有限空间作业十不准有哪些?
1、不准未经风险辨识就作业
2、不准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就作业
3、不准未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就作业
4、不准没有监护就作业
5、不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设备、应急装备作业
6、不准未经审批就作业
7、不准未确定联络方式及信号就作业
8、不准未经培训演练就作业
9、不准未检查好应急救援装备就作业
10不准不了解作业方案、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安全要求、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就作业
四、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怎样扑救?
危险化学品性质不尽相同,扑救时对灭火剂的选择性很强。这类物质发生火灾后,首先弄清着火物质的性质,然后选用适合扑救该类物品的灭火剂,正确地实施扑救。
(1)扑救可燃和助燃气体火灾时,要先关闭管道阀门,用水冷却其容器、管道,用干粉、砂土扑灭火焰。
(2)扑救易燃和可燃液体火灾,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扑灭火焰,同时用水冷却容器四周,防止容器膨胀爆炸。但酸、醚、酮等溶于水的易燃液体火灾,应该用抗溶性泡沫扑救。
(3)扑救易燃和可燃固体火灾,可用泡沫、干粉、砂土、二氧化碳或雾状水。
(4)扑救自燃性物质火灾,可用水、干粉、砂土、二氧化碳。
(5)扑救遇水燃烧物质火灾,可用干粉、干砂土。
(6)扑救氧化剂类的火灾,可用干粉、水、二氧化碳。
五、储存化学危险物品 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垛与垛之间应当留有一定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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