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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科学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保持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铁岭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铁岭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类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以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别重大事故(I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III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IV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1.4.1 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启动本预案
(1)铁岭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包括种畜场办事处,下同)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县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2 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在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处置事故现场的同时,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请求启动上级相关预案。
1.4.3 发生一般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5.2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1.5.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制度,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的作用。
1.5.4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救援装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含量和指挥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事故灾难的综合能力。
1.6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铁岭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涉及的预案包括:
(1)铁岭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应对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导全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该预案由县政府发布执行。
(2)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县直部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县直各有关部门根据《铁岭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行业(领域)特点,为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编制的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县直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实施。
(3)乡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各乡镇政府根据《铁岭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本地区实际,为应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编制的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并发布实施。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实施。
2 组织体系及指挥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县政府成立铁岭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抢险救援组、通讯保障组、疏散警戒组、监测评估组、后勤保障组、新闻管理组。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局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为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
县应急指挥部为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决策救援方案;向县政府汇报事故救援有关工作;指导事故救援新闻发布。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担任。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实施;负责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负责指导和协调乡镇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事故的接报和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对出现紧急状况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援助时,及时跟踪、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相关文秘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支持部门为县总工会、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
2.4 救援专家组职责
参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制定;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事故需要参加相关的调查工作。
2.5医疗救治组职责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救治场所,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根据事故需要参加相关的调查工作。由县卫生局牵头,支持部门为县民政局。
2.6 抢险救援组职责
协调、组织指挥救援方案的实施;指导各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根据事故需要参加相关的调查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支持部门为县应急救援大队(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
2.7 通讯保障组职责
确保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线、无线通讯的畅通;提供必要通信设备和车辆,保证特殊场合下对通信设备设施的需求;提供网络终端支持,保证网络信息资源调用,由县移动公司和县联通公司负责。
2.8 疏散警戒组职责
确定安全可靠避难场所,制定疏散方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事故现场周围地区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撤离和安置;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负责事故相关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由县公安局牵头,支持部门为县民政局、县交通局。
2.9 监测评估组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负责事故现场、设备、人员的洗消;制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根据事故需要参加相关的调查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支持部门为县卫生局、县气象局。
2.10 后勤保障组职责
负责事故救援的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应急车辆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做好伤亡者家属的抚恤、安置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支持部门为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等。
2.11 新闻管理组职责
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及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收集、跟踪境内外舆论,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做好灾后处理、政府行为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公共关系,塑造政府形象,消除不利影响;落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交办的其他事项。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支持部门为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
2.12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警和预防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资金和物资,保证应急投入。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扩大,科学开展救援,并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灾难进展及救援情况。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行动
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应急预案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充分掌握情况,加强信息沟通。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隐患大、事故风险大、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加大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与当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源的监测,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险情,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随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做好预警信息研判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事故信息的报告和记录: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同时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要求,科学开展自救和互救。事态严重时,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安全撤离。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当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迅速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救援,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一般事故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报告和记录的主要内容:
① 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②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等;
③ 事故可能或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⑥ 报告人、报告签发人、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3.3 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I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III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II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III级和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接警与处警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的报警,应做好事故信息了解和记录,对接报事故的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情况进行初始调查、评估、判断。事故信息得到确认后,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请示总指挥下达启动应急预案命令。
4.2 先期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发生Ⅳ级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调动就近应急救援力量,尽快控制事态发展。县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并根据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申请,调集相关人员和物资。
4.3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III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4.4 分级响应
Ⅳ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由总指挥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要按照本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要求,完成应急处置和保障任务。
4.5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在进行Ⅳ级以上响应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开通与事发地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2)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4)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县领导的要求,通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4.6 应急指挥部响应
在进行Ⅳ级以上响应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做好以下响应。
(1)抢险救援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范围、危险程度等情况及时调集有关部门、人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等参加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组按分配任务,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调动抢险救援组参加救援。
(2)现场监控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事故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当地公安部门部署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调动疏散警戒组支援。
(3)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当地卫生机构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医疗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调动医疗救治组支援现场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交通管制
根据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事故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当地公安部门部署警力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调动疏散警戒组支援。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县应急指挥部、当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疏散和防护工作,制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度,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实施治安管理。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调动疏散警戒组支援。
(7)工程抢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应调集有关力量,负责被事故毁损的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工程的抢险,保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
(8)物资资金保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应协调有关部门保障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9)调集征用
根据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紧急调集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地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当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时,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超出县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应急力量支援。
(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12)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县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总指挥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7 指挥和协调
县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部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专家和队伍赶赴现场,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未到达事故发生地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发地乡镇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科学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进入应急状态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对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领导决策时参考。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
(1)为应急救援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组织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8)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9)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8 信息发布
新闻管理组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预案启动后,新闻管理组应迅速收集相关资料,准备新闻发布方案、撰写发布信息内容,形成新闻发言稿,报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批,按照批准的新闻发言稿发布。新闻管理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4.9 扩大应急
当对一般以上事故采取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或可能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县应急指挥部请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失踪人员经必要时间的寻找和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的,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4.11 应急恢复
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预警状态。特殊情况要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工作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5.3 事故调查及善后
一般事故由县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县政府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组织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通讯单位要充分发挥本行业的资源优势,积极保证应急救援时的通信需要,要依托和充分利用优势通信网络,逐步完善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和应急资源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持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生产安全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积极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公安局和县交通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要掌握本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机构的资源信息。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等情况,制定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6.2.5 治安维护保障
县公安局要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2.6 物资保障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机构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2.7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2.8 资金保障
(1)处置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作为事故灾难应急资金,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3)生产经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等,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原则上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事故处理所需的工作经费按照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解决。
6.2.9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县应急指挥部调集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派出增援所在地政府要密切配合,并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10 紧急避难保障
各乡镇要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划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镇村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与拥有适合紧急避难场所的单位建立联系制度,指定有关场所作为紧急避难或紧急避难预备场所,保障紧急情况下避难生存的需要。
6.2.11 公共设施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应详细掌握专家信息,确保及时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支撑体系的作用,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建立技术信息资源库。
6.4 监督检查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成员单位要予以密切配合和支持,并保障各项应急准备措施到位。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信息交流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政府宣传部门要加强应急知识普及宣传,通过媒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自救能力。
7.2 培训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等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7.3 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监督、指导和协调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县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企业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都要结合本企业特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改完善本预案。本预案每三年修订完善一次,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
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1)出色完成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铁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铁岭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铁县政办发〔201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