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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铁岭县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
(三)主要目的。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铁岭县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二、适用范围
可推荐列入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包括下列十种形式: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
三、认定代表性项目
(一)推荐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县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县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将认为能够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并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推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突出贡献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展现我县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4.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等。
2.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基本信息、传承情况、保护情况等。
3.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予退还。
(二)评审认定
县文化主管部门建立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依据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评审办法,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列入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县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订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县文化主管部门将县政府批准、公布的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认定项目保护单位
对县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由县文化主管部门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该项目较为完整的原始资料;
2.具备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保护工作;
3.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能为其传承活动提供保障;
4.有实施保护的具体措施;
5.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其他条件。
四、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对县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由县文化主管部门参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相关规定,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建立档案。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并承续某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五、工作要求
1.成立铁岭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建立县级名录相关工作。
2.严格监督审批程序。在申报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由县文化主管部门予警告,并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评定、认定为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
附件:1.铁岭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铁岭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