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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印发《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3]691号文件),以及铁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刷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现对部分优抚对象发放优待金发放标准事宜明确如下:
一、发放优待金的人员范围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1至10级无工作伤残军人,发放标准为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优待金标准以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为基数)。
二、发放标准以及其他要求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879元/年,对于死亡的人员按当年在世时间按月计算发放待遇,对于新增的重点优抚对象以我局下发的通知进行发放待遇,享受以上待遇人员必须是农村户籍在农村有土地的人员。
各乡镇请在接到通知之日起进行资金核算以及人员信息统计工作,发放途径仍按照原发放途径进行发放。
请各乡镇参照执行。
铁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