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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铁岭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铁岭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12-19

铁岭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使用监督单位履行职能,根据省、县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购买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资产,固定资产的权属归铁岭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使用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第四条 铁岭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县级服务中心配备设备、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配备设备、镇村两级服务站点和溯源体系配备设备的登记入账。项目承办企业对配备的设备有使用权,所有权归铁岭县人民政府。

  (二)负责项目承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照铁岭县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铁岭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铁岭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铁岭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监管,项目承办企业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办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对项目承办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否则由资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铁岭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十七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资产已达报废标准或未达报废年限但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资产管理员查明原因后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依照《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方可办理资产报废。

第四章 资产统计

  第十九条 铁岭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档案,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条 铁岭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铁岭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铁岭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铁岭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岭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