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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网络进行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利用网络从事商品经营及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经营信息发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和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凡在铁岭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均受本制度的调整和约束。
第四条 铁岭县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方案由铁岭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职能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评价结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真实和非营利性原则,每年实施一次考核与奖罚。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第七条 铁岭县电子商务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级别。对不如实上报信用信息的经营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信用评级为“差”,评价标准如下:
(一)信用等级评价为“优”的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近3年内没有违法行为。
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3年没有偷税漏税记录。
3.没有金融信贷违规记录,按规定履行借贷偿还义务。
4.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拥有至少1项自主知识产权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5.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没有出现质量和服务问题;网店没有信用问题记录。
6.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内持续盈利。
7.经营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二)信用等级评价为“良”的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
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3年没有偷税漏税记录。
3.没有金融信贷违规记录,按规定履行借贷偿还义务。
4.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相关违法行为。
5.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没有出现质量和服务问题,网店没有信用问题记录。
6.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内持续盈利。
(三)信用等级评价为“一般”的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近3年内没有违法。
2.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相关违法行为。
3.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上年度内没有出现质量和服务问题;网店没有信用问题记录。
(四)未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条,信用评价等级为“差”: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
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3年没有偷税漏税记录。
3.上年度内没有金融信贷违规记录,按规定履行借贷偿还义务。
4.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相关违法行为。
5.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上年度内没有出现质量和服务问题,网店没有信用问题记录。
第八条 以评定结果正式公布后的一个月为整改期,各企业针对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第九条 评定结果将及时通过官方进行公布。
第十条 对评定结果有其他意见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评并提供新的申请资料,受理复评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
第十一条 复评是最终结论,如果对复评结果仍不服,须在一年后重新申请。
第三章 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检查监控,及时了解、掌握电子商务项目的实际情况,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根据评价结果,依据本制度,每年对各企业实施一次考核与奖罚,通报各参评项目的详细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的信用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信用评价分析制度。各企业在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分析信用评价情况,总结分析信用评价中的经验与教训,从政策层面、技术层面、业务建设层面、现场管理和融洽关系等层面上制定相应办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对获得优及以下信用评定等级的企业,在今后服务中,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通报并撤销其信用评定等级,并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信用评定等级优的企业享有优先申报各项扶持项目,优先免费入驻铁岭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优先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培训等;信用评定等级良的企业享有申报各类扶持项目,免费入驻铁岭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相关培训等;信用评定等级一般的企业要及时将信用评定等级低的主观、客观原因进行分析,全面整改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评定等级差的企业将取消各项扶持工作及网络营销资格。如出现违法行为、欺诈行为、或者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将予以严重惩罚。以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一个月为整改期,各企业针对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铁岭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铁岭县商务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