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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准确,根据《铁岭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铁岭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制度所称项目主管单位,由其负责本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 项目管理内容
第三条 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一)进度管理
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铁岭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如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总体进度不足30%,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取消其承办资格。
(二)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是指为规范项目承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采取的管理。项目承办企业需提供项目的进展情况,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三)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而采取的管理。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定期座谈及不定期检查等形式,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下发补助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快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酌情取消其承办资格。
(四)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对项目承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制约。主管单位应规范电子商务县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示范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同时,进一步强化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
第三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第五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建设方名称、补助内容等方面,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项目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来建设,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
第七条 坚持追责问效的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第四章 项目进度与质量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
(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个季度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九)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条 县财政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配合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监督检查内容。铁岭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主要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打造铁岭县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版块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监督检查频次及方式。
(一)监督检查频次
1、项目建设、运营每季度检查一次。
2、每次财政资金拨付后进行一次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考察。
2、查看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检查标准
(一)是否按照《铁岭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投入运营。
(二)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张冠李戴、违规使用、弄虚作假等不合规情况。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审计;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新复核。
(五)申请延期并工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的通知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铁岭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