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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截至2023年9月1日,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98件,《行政复议法》是其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从1999年《行政复议法》制定至今,20多年来,行政复议作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机制,因其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优势,成为化解行政争议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本次修订,重在根据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和特点,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改革部署,总结改革经验,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解决制约行政复议的突出矛盾问题,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总体要求是: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总则中增加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全面、完整、准确体现到法律规定中。二是坚持人民至上。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打造行政复议便捷高效的制度“名片”。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针对制约行政复议发展的主要矛盾,实施“靶向治理”。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落实管辖体制改革要求;引入外部监督机制,确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加强听证、听取意见、证据收集等要求,力促案件公正审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坚持守正创新。一方面,立足行政复议内部监督特点,坚持免费受理、高效办理、深度审理,做到“不忘本来”;另一方面,抓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个目标,在强化调解适用、扩大复议范围、规范提级审理、优化决定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若干制度创新,做到“面向未来”。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提出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职责,对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人员和场所保障等作出规定。二是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但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例外,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并对有关派出机构的复议体制作出灵活规定。三是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行政主体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行政相对人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权利、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依据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四是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增加申请复议便民举措,提出复议前置情形告知要求,明确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建立提级审理制度,增加简易程序及其适用情形,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实行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原则,新增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程序。六是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调整决定顺序,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增设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和通报批评、抄告行政复议决定等监督制度。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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