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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5年10月13日,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国办〔2015〕60号《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强化保障,推动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2018年4月27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要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整合三大调解资源,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提高矛盾纠纷调处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政法改革“五个统筹、四个统一”为主线,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社会治理新格局,坚持以善治为目标,推动创新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坚持以预防为基点,构建社会矛盾风险综合防控新体系,推进平安洪江、法治洪江建设,确保我市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安居乐业,努力创造我市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我市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集中攻坚活动现实意义
1、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凸显
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和内容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地区发展不平衡、部分群众生活困难、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层次问题。我市突出的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城市开发建设、工程移民等涉农不稳定因素仍是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社会稳定的突出隐患,传统单一的调处模式已很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必须坚持把构建“大调解”机制作为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抓手,以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平台,做到主要领导挂帅,分管政法的领导具体负责,司法行政牵头实施,各部门共同参与,将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做到资源共享,实现工作效益最大化,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2、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需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通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这个专门窗口,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实行“一站式”无偿服务,突出公益性、便民性和服务性特点,以不跑远路、不打官司、不伤感情的形式化解矛盾,方便群众,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人民群众通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这一社情民意的“中转站”,把自己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映给党委政府,党委政府通过各类矛盾纠纷的综合调处,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问题,有效地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稳定和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
3、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落实亲民、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现代民主政治就是要让老百姓宣泄情绪有合法渠道,只有让老百姓“有出气的地方,说理的地方,有办事解决难题”才能营造出政通人和的良好和谐的环境。构筑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顺应了这一时代特点,它是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连心桥”,能及时疏导化解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是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有效途径,能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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