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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铁岭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铁岭县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铁岭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三)、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有关争议的问题。承办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公证;负责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数据库管理、清理等工作。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负责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限制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五)、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统一部署怒顶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节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人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六)、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负责拟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八)、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县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县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县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县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县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九)、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铁岭县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包括:
1.铁岭县司法局机关
第二部分 铁岭县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铁岭县司法局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新《预算法》,铁岭县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级补助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财政结转资金、单位上年净结余、单位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铁岭县司法局2022年收支总预算516.23万元,比2021年收支总预算307.50万元增加208.73万元,主要是人员和业务的增加。
二、关于铁岭县司法局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7.0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0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万元)。2022年预算数比2021年预算增加0.2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21年预算数增加0.2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与2021年预算数一致。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2年局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91.23万元,比2021年预算增加195.66万元,增加50%。主要是人员和业务的增加。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2年铁岭县司法局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铁岭县司法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
(四)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2年全县司法工作总预备费项目,一、项目概况:根据预算法安排全县司法工作。二、项目绩效目标:确保全县司法工作得到充分资金保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