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男,XXX,身份证号:XXX。
住址: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铁岭县公安局
所在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嘉陵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尹金宏,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铁公县(治)行罚决字〔2022〕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