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辖区各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广大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局就电子计价秤的销售和使用提醒告诫如下:
1.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不得破坏电子计价秤的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在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并粘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检定周期为一年)。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如:计量单位不得为“斤”“两”)。
3.各类经营户销售、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的铭牌应当清楚标明: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实际分度值、最大皮重值、自律性声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等。
4.各类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消费者如有异议,经营者应当重启开关键,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5.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卖场、海鲜市场、水果市场、夜市等)主办方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场内计量活动监管主体责任。应在市场内醒目位置摆放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便于消费者使用;对场内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按要求统一登记备案、统一申请检定;要配备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公布消费维权电话,主动化解计量矛盾纠纷;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经营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不定期随机检查校准,并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
6.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先查看商户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是否粘贴了处于检定周期内的计量检定标志,注意电子计价秤是否放置在平整的水平台面上,注意称重前电子计价秤的重量显示值是否回零。当消费者对结算数据存在争议时,可到公平秤进行复称。
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欢迎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