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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清真食品和清真餐饮行业加强监管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主理厨师、采购人员、仓库保管人员等主要岗位的人员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占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生产单位不少于25%,经营单位不少于50%。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办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营业执照。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因故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还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转让或倒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经清真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其中清真牛羊屠宰场的刀师傅和清真饮食行业的厨师、面点师,由市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组织培训。
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应当到持有《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牛羊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食品和伪劣清真食品,不得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销售。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的器具、车辆、库房等应当专物专用、专人管理。
欢迎您对我局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十分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特此说明。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