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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 提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我队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时, 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队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重证据、重调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 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出现以下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擅自检查罚款和扣押有关证件、物品;
2.在执法中吃请、受贿、索要财物;
3.对群众举报、报案, 未及时采取措施, 造成损失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4.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有关事项或有错不纠、有案不查;
5.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现象;
6.未按法定规程实施行政处罚, 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起诉,最终结果认为实施的行政处罚违法或不正当;
7.对管理相对人滥用执法权力进行报复、故意刁难、显失公平。
第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即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1.承办人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具体执法行为出现过错的,该机构行政一把手和赞同该决定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4.应当经过审核而未经审核作出具体执法行为出现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审核后造成执法过错的, 审核人与承办人承担责任,因审核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5.上级执法机构维持下级执法机构的错误决定, 由该上下两级执法机构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现任;上级执法机构改变下级执法机构的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上级执法机构的有关人员承担 责任。
6.因非法干预导致错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7.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
第七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人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偏差的;
(二)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四)违法执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追究过错责任: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后,能主动承认其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等, 给予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对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以权谋私, 徇私枉法等行为;上级纠正其执法过错而拒不执行的; 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引起申诉、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职检查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追究刑事责任。
凡出现执法过错的人人, 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