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
1 | 种子 |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 | 不予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经营的场所,不予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对于涉案种子查封、扣押,调查取证 | 县级以上 |
2 | 种子 |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 | 对于合同、账册不予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合同、账册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 | 县级以上 |
3 | 农药 | 违法生产经营农药 | 不予查封违法经营的场所,不予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对于涉案农药查封、扣押,调查取证 | 县级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