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 录
第一部分 铁岭县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铁岭县民政局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民政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铁岭县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铁岭县民政局是我县政府主管社会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农村救灾救济,负责行政区划,地名管理,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殡葬改革,社团登记和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镇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3.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4.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及地名管理。
5.负责农村救灾救济工作,包括查灾、核灾、报灾及管理、分配上级部门下拨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长期开展扶贫帮困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社会捐助等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7.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动态管理。
8.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管理、教局职能育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9.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全县婚俗、殡葬改革。
10.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铁岭县民政局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铁岭县民政局机关
第二部分 铁岭县民政局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民政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铁岭县民政局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新《预算法》,铁岭县民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级补助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财政结转资金、单位上年净结余、单位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铁岭县民政局2022年收支总预算4460.08万元,比2021年收支总预算289.49万元增加4170.59万元,主要是由于2022年财务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专项资金都纳入财政一体化。
二、关于铁岭县民政局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2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2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万元)。2022年预算数比2021年预算数持平。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2年局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2.71万元,比2021年预算减少3.45万元,下降21.35%。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2年铁岭县民政局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铁岭县民政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
(四)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1年特困人员项目:一、项目概况:强化养老机构规划和建设,增加供养覆盖面和接纳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体系。二、项目绩效目标: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全面提升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服务水平。全力打造切合实际、安全规范的养老服务场所,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项目:一、项目概况: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达到保障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二、项目绩效目标:保障农村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