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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 [2018]63 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9] 28 号) 规定,市、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对外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应使用“**交通运输局”公章或“**交通运输局**专用章”原隶属省交通运输厅现下放各市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所使用的原印章一律作废。统一使用铁岭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铁岭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