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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
姓名:胡英男
驾驶证号:2112211981****0015
档案编号:21128****171
违法行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通信地址: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楼法制室
联系电话:78848884
特此公告
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