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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公告内的当事人因驾驶机动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被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超过15日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现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带齐相关证件到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超过公告日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 | 证件号码 | 号牌种类 | 违法代码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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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思林 | 2112211960****0015 | 普通正三轮摩托车 | 1712A/1005B | 2023年12月18日10时00分 | 孤懿线37公路 |
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电话:024-78848884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