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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实施道路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三十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张某金等1428名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进行告知。现予以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公告告知事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告知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告知单位将进行复核。
对拟作出单项交通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或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其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听证。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告知单位将于公告期七日届满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1428名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明细